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及其附表規定:
「農業資材室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7日農企字第0940151554號函釋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款規定,
『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
故農業設施及農舍雖屬農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及第18條規定,
農業設施與農舍兩者性質不同,依據之法律及管制規定也不相同。另農業設施之型態不一,惟其係以供農業經營需要為主,
而非供居住使用,且與一般建築物有所差別。鑑於農地業已開放自然人自由買賣,為杜絕一般自然人將農業設施作為居住或非農業功能之使用,
本會認為部分農業設施不宜編釘及核發門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