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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共有時分管、分管契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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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共有時分管、分管契約方式
15,009
2019-08-1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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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農地處在因繼承、祭祀公業、贈與或其他關係等形式而存在『公同共有』與
『分別共有』狀態,而常見的農地買賣經常遇到的是『分別共有』,也就是許多人
一同照比例持分這塊農地。
而在做不動產買賣實務的同時若遇到『分別共有(持分狀況時)』,常出現的問題糾紛在於
1:我所買的土地『位置在哪裡』
2:其他共有人是否承認這一個存在事實
3:未來購買後,其他共有人是否承認我買的『位置關係』
4:未來我要賣掉,後面的繼受人是否沿用此共有協議?
以上這些問題的產生就是共有關係沒有透過書面明確化,以導致買賣過程
問題非常之多。
從(民法820條 共有土地分別管理)中延伸出來一般這一類農地都透過「分管契約」
進行共有人全體的共有物分管約定。而分管契約的擬定需共有人多數決同意,或者是
透過法院裁定,其他少數或未表示意見者,受此約束。
(白話文:就是上面的共有人大家談妥,你使用那邊 我使用這邊,我們的界線從哪裡開始到哪裡結束,
然後大家一起畫一張圖明確指出位置範圍,以後所有人或者賣掉土地之後,也請照著這張圖繼續流傳
下去,而這就是分管協議)
所以以上的方法就是:
1:分管決定:大家一起說好的,契約畫圖畫押
2:分管裁定:法院來裁定
然後送到地政做分管登記
如下圖
透過這樣的一個契約,就能很明確的界定範圍,也能保存土地共有時,管理面積所處的
正確位置關係,這樣就不容易產生買賣糾紛。而且在地正進行登記後,這些產權的買賣或者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同樣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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