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設施交易所得 即日起比照農舍適用舊制課稅
財政部20日發布解釋令,將農業設施排除在房地合一新制適用範圍之外,亦即比照農舍,適用房地課稅舊制,解釋令發布後,所有未確定案件均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由於房地合一課稅新制105年才生效,因此目前尚無確定案件。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是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分離課徵所得稅,以不同的稅率,抑制炒房,健全不動產市場的發展,但農舍的房地交易所得,維持適用舊制,依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規定,併入個人綜所稅課稅。
不過,與房地合一課稅有關的所得稅法規定,只將「農舍」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農業設施」並沒有,但財政部認為,「農業設施」依照農發條例,在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設施,與「農舍」同為農業經營密不可分,因此決定比照「農舍」,排除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適用範圍。
賦稅署表示,農地農用的交易免稅,農舍則按舊制課稅,農業設施在解釋令發布前,無法比照農舍按舊制課稅,南區國稅局有件農地及農業設施的短期買賣案件,如果依照新制將課徵35%的高稅率,但納稅義務人認為應該比照農舍,適用舊制課稅。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設施種類有: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
補充說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
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另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及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的規定。
所以出售農地無論有無漲價,應先向鄉(鎮、市)公所或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本局及所屬分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後,其土地交易所得始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