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 他的設置與管理
一、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您知道它設置的沿革嗎?
答:原住民保留地的淵源很久,它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住民的經濟,特別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它的演變大致分下列四個時期來說明:
(一)清朝雍正時期:
實行「番大租」制度,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它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
(二)清朝嘉慶時期:
改制設立「番社」,「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禁漢人越界侵墾,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
(三)日人據台時期:
日本人把台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為「番人所要地」,它的面積約二十五萬公頃,是專門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
(四)台灣光復以後:
早期沿習日本人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民國三十六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留地」,民國三十七年台灣省政府訂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的法規依據,民國四十九年將前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又於民國五十五年及六十三年兩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的時候,把「山地保留地」之名稱修改為「山胞保留地」,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八十三年為了配合憲法的修改,又把「山胞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二、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答: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
三、您知道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嗎?
答:
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
上開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將上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正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中。
五、您知道原住民可以取得那些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嗎?
答: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農地設定耕作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建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林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牧地、工商用地准予取得經營租賃權(九年換約一次)。
雜、池、溜地等土地准予取得無償使用權(十年換約一次)。
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廠、觀光遊憩、工業資源之開發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