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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蓋農舍,現在的農舍興建辦法?誰可以蓋農舍?農舍興建的身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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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蓋農舍,現在的農舍興建辦法?誰可以蓋農舍?農舍興建的身分問題?

29,135    2018-05-01 16:15

我想要蓋農舍,現在的農舍興建辦法?  誰可以蓋農舍? 農舍興建的身分問題?

蓋農舍的法源為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以下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法源內容

如果您的農地在民國89年之後取得者,以下有五點為興建人條件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條文補充

如果你的農地在89年前就存在了,你的農舍興建身分只需要參考以下二點就可以申請

一、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二、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農地沒有被套繪使用)

 

第三條之一 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補充:以上第三條之一 就是農民的身分認定

補充: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以下為下在附件  直轄市、縣(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


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1份

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

興建農舍計畫書
https://rlaw.swcb.gov.tw/FileDownload.aspx?id=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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